检察院提起诉讼程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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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检察院起诉流程为: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起诉意见书及案卷材料、证据移送检察院审查。检察院若认为应追究刑事责任,则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后,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
检察院提起诉讼程序是什么

一、检察院提起诉讼程序是什么

依照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检察院在履行其法定职责时,对于案件起诉的具体流程概括如下:

首先,由公安机关负责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待任务完成之后,应当撰写起诉意见书(此书内容包括案件基本情况和处理建议),同时将完整的案卷材料以及所有相关证据一并移送到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与决策;

其次,倘若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事项及其严重程度予以认可,并且确认其依法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时,便应作出正式的起诉决定,并向该地区的人民法院提出公诉要求;

最后,经由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程序过后,需依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有罪判决或者无罪判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二、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多久开庭

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多长时间开庭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一、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三、公诉案件,即刑事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检察院提起诉讼程序是什么”,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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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是其具有国家法律监督者身份,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不是实体上的原告人,只能享有程序上的权力。明确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和操作程序,有利于在实践中规范开展此项工作。<br/>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然而,当前理论界对检察机关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地位还存在不同认识,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对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和程序仅有原则性的规定,缺少具体的操作规定,不利于这项工作的规范开展。为此,有必要对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理论问题进行探讨。 <br/> <br/>一、检察机关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br/> 对于检察机关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问题,主要存在以下主要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具有国家法律监督者的地位;第二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中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第三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既是国家法律监督者,又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第四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是以公益代表人的身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五种观点则认为,检察机关既具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又具有公益代表人的身份。笔者认为,在上述观点中,第三种观点较为合理,符合现有司法体制和检察机关的身份,但是检察机关附带民事诉讼时,其地位应当理解为是程序上的原告人,而不是实体上的原告人,同时还具有法律监督者的地位。理由如下: <br/> <br/>1.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是其具有国家法律监督者身份。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既是国家公诉人,同时也是法律监督者,依法对法院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因此,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不仅应当出庭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参与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而且对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对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还应当提出抗诉。 <br/> <br/>2.检察机关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中不是实体上的原告人,只能享有程序上的权力。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国家、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者应当提起而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基于自身的职责要求主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体现了国家公权干预的原则,其目的不是为了自身的私利,而是代表国家利益进行诉讼。因此,在检察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作为特殊诉讼主体,不是实体意义上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其诉讼地位只是一种程序意义上的原告,并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出现。也正是基于此,有关司法解释才规定检察机关不享有民事诉讼法所赋予当事人的一些权利,如调解、和解、撤诉等。 <br/> <br/>3.附带民事诉讼与公益诉讼存在一定区别,检察机关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地位不宜理解为公益代表人。就目前来看,我国现有法律尚没有赋予检察机关直接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仍处于理论探讨阶段。公益诉讼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诉,目前主要存在于民事诉讼中,其范围宽于附带民事诉讼。因此,检察机关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不宜理解为公益代表人。 <br/> <br/>二、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br/> <br/>1.必须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国家、集体的财产损失一般应当限定为重大损失,包括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br/> <br/>2.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不仅限于刑事被告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还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等。 <br/> <br/>3.必须是在国家、集体财产主管部门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检察机关才能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因为国家、集体财产的主管单位是直接对国有、集体财产进行监督、维护和管理的责任单位。 <br/> <br/>4.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提起公诉时一并提出。根据《解释》第八十九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因此,检察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公诉时一并提出,在一审判决之后提出的,属于公益诉讼的范畴。 <br/> <br/>三、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 <br/> <br/>1.认真审查案件的事实证据。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应当按照规定对是否存在需要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进行审查。基于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的工作优势和检察工作一体化的需要,可以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协助公诉部门审查附带民事部分。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应当对证据进行认真审查,这些证据主要包括:<br/>(1)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的是国家、集体财产的证据;<br/>(2)国家、集体财产受损失的证据;<br/>(3)犯罪行为与国家、集体财产损失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据;<br/>(4)被告方属于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证据;<br/>(5)负有赔偿责任的人赔偿能力方面的证据;<br/>(6)其他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所必需的证据。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经过审查认为,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事实已经查清,证据已经确实充分的,应当在刑事案件起诉前,提出起诉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应当报送检察委员会决定。 <br/> <br/>2.设立必要的告知程序。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认为案件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条件,但受害国家机关、集体组织没有提出的,应及时主动告知其有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受损的单位经检察机关告知应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在审查起诉期限届满以前仍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没有具体受损单位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r/> <br/>3.出庭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并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对决定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书,列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具体的诉讼请求以及认定的事实、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移送法院进行审理。检察机关应当指派公诉部门人员出庭支持公诉和附带民事诉讼,必要时可指派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人员参与附带民事诉讼的出庭工作。检察机关出庭人员应当对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进行举证,参与法庭辩论。必要时,检察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国家、集体财产受刑事犯罪损害的单位和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庭作证。在审理过程中,由于检察机关属于程序上的原告人,不能擅自放弃、处分应属原告的实体权利,因此检察机关不能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和解,审判机关也不能主动进行调解。但是,对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主动赔偿损失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对于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检察机关还应当进行监督,对于存在违法情况的应当在庭审以后提出。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裁定确实存在错误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抗诉,情节较轻的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向法院提出纠正。 <br/> <br/>4.监督附带民事诉讼的执行。执行是挽回国家、集体财产损失的直接环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附带民事诉讼的执行环节进行监督是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而枉法执行的,检察机关应注意查处其中的职务犯罪行为,并通知执行人员所在法院予以纠正。对于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故意不执行、拖延执行和执行不力的情形,检察机关有权向人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其及时改正;对于执行裁定及执行行为本身不具违法性,但执行行为导致不当结果的,检察机关可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执行法院予以纠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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