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赔偿谈不拢对谁不利
对于交通事故的各方参与者来说,这种状况都将造成极其不利的影响。对于涉案人员而言,其在未能妥善处理完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将会面临诸如车辆年检乃至其他相关事务无法进行处理的困境,而对于事故中的受害方,他们将可能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在真实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参与事故的当事人依法享有自行协商解决问题的权利。若当事人对于事故发生的缘由及其后果存在分歧或者争议时,还可通过网络渠道共同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在线确认当事人责任的请求。关于如何解决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争议方面,当事人可以选择下列途径之一进行:
(1)向当地人民调解组织提出申请,请求调解;
(2)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请求调解;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但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二、交通事故赔偿主体包括哪些
交通事故赔偿主体包括以下主体:
二、如果车辆的驾驶人与所有人不是同一人时,存在以下情况的,车辆所有人也是赔偿主体:
(一)雇佣司机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
(二)借用、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车辆所有人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
(三)肇事司机是在执行单位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三、如果是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的,则被挂靠人也是赔偿主体。
四、如果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则转让也是赔偿主体。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交通事故赔偿谈不拢对谁不利”,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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