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接触交通事故怎么认定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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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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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直接接触型交通事故的责任判定,依据事故中的因果关系,与直接接触性事故保持一致。事故定义中,接触非必要因素,重点在于道路环境、人为过错或偶发情况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责任判定原则为:一方过错导致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多方过错,按影响力和过失程度分担责任;各方无过错,视为意外,不承担责任。认定书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涉及逃逸的亦同。
无接触交通事故怎么认定责任

一、无接触交通事故怎么认定责任

针对非直接接触型交通事故的责任判定,应以此类事故中所涉及的因果关系为依据,与直接接触性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保持一致。

通过明晰交通事故的定义基础,我们发现,是否产生接触体验并非判断交通事故是否成立的决定因素。

实际上,“交通事故”被定义为车辆在特定道路环境下,由于人为过错或不可预见的偶发情况所导致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发生事件。

基于此定义,我们可以明确到,交通事故的构成要素包括特定的道路环境、主观上存在的过错或不可预见的偶发情况以及最终所带来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即便人体间未发生实际接触行为,但如若对方的行为引发了交通事故发生,那么无疑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于事故现场调查工作开始之日起算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书面形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对于涉及交通肇事逃逸的案件,在查获肇事车辆及驾驶人员之后,也应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制作。

若必须进行相关检验、鉴定工作的,该等工作结束之时起五个工作日内需完成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定。

当发生死亡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完成书面形式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前,召集各方当事人至事故现场进行公开调查取证。

不得不强调,以下几点为责任判定原则:

(1)若一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直接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则应对事故所导致的所有影响承担全部责任;

(2)若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共同引发交通事故,责任的分配将以各当事人行为对于事故发生的影响力以及各自过失程度的大小作为考量因素,分别承担主责、次责或同等责任;

(3)若事故中各方均无明显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过错,且此类事故可被视为纯粹的意外现象,则各方都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无接触交通事故逃逸如何处理

只要是因为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无接触事故也算肇事逃逸。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不构成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构成刑事责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无接触交通事故怎么认定责任”,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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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今天上班的时候被车干扰导致翻车,我想问问无接触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的,我不懂,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2014年9月28日14点左右,马某驾驶一辆桑塔纳小客车在本市城北区某家属院内的道路上由东向西倒车,张某此时正由南向北行走,马某听到喊声停车查看,见张某摔倒在地,张某声称是马某倒车撞倒了自己,其外孙叶某来到张某跟前拍摄了张某倒地的照片。随后张某的儿子陈某和妻子赶到现场与马某发生争执。马某向110报警,辖区民警接警后于14点25分赶到现场,让马某先将张某送至医院进行救治。经医院诊断张某为:左肱骨解剖颈骨折、左肩部软组织损伤、左足软组织挫伤。张某入院进行了左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人工关节置换术治疗,后于2014年11月21日治愈出院。张某住院期间花去医疗费67732.21元,另行购买药品花费1043元。其伤情经青海科研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鉴定意见书》鉴定为八级伤残、后续治疗费4万-5万元。马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10万元及不计免赔。辖区派出所在事发当日填写了接处警登记表,后将该案移交给了辖区交警大队事故中队,2014年10月3日,该中队民警向张某之子陈某、马某、以及事发当时在场的家属院居民陈某、李某调查了本案的事情经过,陈某、李某均证明马某车辆并没有撞倒张某,张某是在躲避车辆时摔倒的。辖区交警大队事故中队于2014年10月6日出具了《案件不予受理告知书》,认为该案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不予受理。马某在事发后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未派员到现场勘查,于2014年9月29日向马某送达了一份《保险人伤理赔服务告知书》。张某在住院期间,张某之子陈某与马某及其妻通过交谈、电话沟通等方式商谈通过保险公司理赔解决纠纷,马某向张某之子陈某索要医疗发票等资料准备向保险公司报理赔材料。后保险公司向辖区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核实该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未予受理,遂告知马某不予理赔。因张某与马某对赔偿事宜不能协商,张某遂将马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br/>  二、判决情况<br/>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以《接处警登记表》、现场照片和《保险公司理赔服务告知书》以及双方协商通过保险公司理赔解决纠纷的谈话录音等,主张马某驾车撞倒张某,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马某驾车撞倒张某而构成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且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交警部门出具的案件不予受理告知书,本案不应适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规定处理,故对张某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依据现有证据可以确认马某的车辆与张某没有发生碰撞,但马某应当知道在小区内的道路倒车通过路口可能存在危险,其在倒车时未尽到注意观察的义务,主观上有一定的过错,张某是躲避车辆跌倒致伤,这与马某在未确保安全情形下倒车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马某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张某在通过路口时停滞,导致对驶来车辆判断不准确,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避险措施不当导致自身受伤,对本案发生亦有过错,亦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马某与张某的行为都形成本案事故的原因力,但马某驾驶机动车的危险性和危险回避能力都强于张某,对交通安全负有更重的注意义务,故应当承担本案事故的主要责任,即本案60%的民事责任,张某应当承担本案事故的次要责任,即本案40%的民事责任。因马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故二审法院最终判令保险公司承担本案60%的赔偿责任。<br/>  三、评析<br/>  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马某车辆与张某没有相撞,张某是在躲避车辆时摔倒致伤,但对是事故责任认定大相径庭,主要是二级法院对无接触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不同。一审法院因为交警部门出具《案件不予受理告知书》,认为该案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所以驳回了张某的诉求。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证据,尽管对于法官的心证影响比较大,但其实质仍然是证据的一种,不是进行损害赔偿的当然依据,法院应依证据规则审查其效力性及证明力,若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存在错误,法院不应采信该证据,而应以自己审理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根据。在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时,法官应当根据当事人在事故发生的过程中对危险发生的回避能力的大小,注意义务的程度高低等情况,判定各方的责任大小,不能仅以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作为确定侵权责任是否成立的唯一证据。因此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未做认定,并不必然影响法院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该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并起到了作用,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马某的车辆与张某没有相撞,双方没有发生“接触”,马某没有违章行为,但并不代表没有过失。马某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驾驶中应当谨慎小心,善尽注意义务,一、二审法院均查明,张某为躲避马某车辆摔倒,故应当可以确认马某违反注意义务的危险行为与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相当因果关系,所以二审法院认定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警部门对本案事故责任并没有认定,参照该规定,二审法院充分考虑马某和张某对道路交通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本案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马某在小区内的道路倒车通过路口时,应注意车辆周围的通行情况,为他人预留足够的安全时间和安全空间,以确保安全驾驶,但马某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已履行了充分的注意义务,尽可能地回避自己所驾驶车辆对周围的危险,结合其陈述在倒车镜中没有看到人,也说明其未尽到注意观察的义务,主观上有一定的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张某在通过路口时停滞,导致对驶来车辆判断不准确,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避险措施不当导致自身受伤,对本案发生亦有过错。马某驾驶车辆倒车的行为对周围环境有较大的危险性,会给张某心理造成不安全感,同时,机动车的危险性和危险回避能力都强于行人,对交通安全负有更重的注意义务,故应当承担本案事故的主要责任,车辆倒车时,张某应当提前主动避让,其对车辆的动态注意不足,没有积极采取措施,遗误了最佳的避险措施,最终导致了本案事故的发生,故张某应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此,二审法院最终分配马某承担本案60%的民事责任,张某承担本案40%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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