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即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由男方赠予女方的礼金,乃是自古代流传至今的一种风俗习惯。
然而,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未对此作出明确的定义与规定,通常情况下,彩礼金额取决于当地社会文化背景以及各家经济状况等因素。
若女方所收受的彩礼确已被投入到共同生活之中,那么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我们应当如何正确把握这种情形呢?针对上述问题,我将做出以下几点详细阐述:
首先,必须强调的是,彩礼必须“确实”已经被用于共同生活。
这意味着,接受彩礼的一方需提供充足且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以防止有人以此为借口拒绝归还彩礼;
其次,女方在“结婚”仪式举行之前购置的嫁妆,尽管双方可能会共同使用这些物品,但它们并不应被视为已经用于共同生活。
原因在于,女方的嫁妆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而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亦有其婚前财产被用于共同生活,因此,均无法适用本条规定;
再者,共同生活的范围,主要限定于家庭成员因日常生活、生产所需而产生的实际支出,例如男女一方或双方因疾病治疗而产生的费用、共同进行的投资经营活动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因此,按习俗给付彩礼的,应在可接受范围内,不得借彩礼名义买卖、包办婚姻、干涉婚姻自由。
二、民法典中规定的遗嘱方式有哪些
遗嘱的形式有如下五种:
(一)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二)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
(三)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四)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
(五)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指在危急情况下所立的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民法典中规定的彩礼金包括哪些”,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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