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损伤人员程度鉴定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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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者伤残程度分为十级,从第一级百分百伤害到第十级仅具危害性的百分之十伤害,每级相差百分之十。精确判定伤残级别后,保险公司或肇事方需根据评定级别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计算赔偿金额。
道路交通事故损伤人员程度鉴定标准是什么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伤人员程度鉴定标准是什么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者的伤残情况,我们将受伤者的伤残程度细化为十个级别,自第一级即全部百分之百伤害至第十级即仅具危害性的百分之十伤害,每个级别之间相差百分之十。

在根据该标准对伤残级别进行精确判定之后,保险公司或肇事方应对受害者所受损害给予赔偿金额的计算,将依照所评定的伤残级别以及当地具体的经济发展水平来加以确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法的标准是什么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道路交通事故损伤人员程度鉴定标准是什么”,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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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5.
1.1 重伤一级
植物生存状态。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
1.2 重伤二级
)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
5.0cm2以上。
)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外伤性脑脓肿。
)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
)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
)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外伤性尿崩症。
)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5.
1.3 轻伤一级
)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
4.0cm2以上。
)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脊髓挫裂伤。
5.
1.4 轻伤二级
)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8.0cm以上。
)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
10.0cm2以上。
)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2以上。
)颅骨骨折。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5.
1.5 轻微伤
)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
)头皮擦伤面积
5.0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头皮创口或者瘢痕。
5.2 面部、耳廓
5.
2.1 重伤一级
)容貌毁损(重度)。
5.
2.2 重伤二级
)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
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
5.0cm以上。
)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
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
10.0cm2以上。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
)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
)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
)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
)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
)鼻部离断或者缺损30%以上。
)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
)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
)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
)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
)损伤致张口困难Ⅲ度。
)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容貌毁损(轻度)。
5.
2.3 轻伤一级
)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10.0cm以上。
)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
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
7.0cm2以上。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
)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5.
2.4 轻伤二级
)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6.0cm以上。
)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cm以上。
)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cm以上。
)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
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
5.0cm2以上。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
8.0cm2以上。
)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眼睑缺损。
)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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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辽宁省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你好,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二、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具体的赔偿项目和金额的计算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里面有详细的介绍,建议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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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人体损伤程度标准2023是什么
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识消失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社会交往完全丧失。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不能工作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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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车辆全部损失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实际全损,也就是车辆整体损毁,已无法修复;另一种是推定全损,也就是车辆虽然还可以修复,但修复的费用达到或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修复也就没有价值和必要,因此可以推定按全损来处理。  全损后损失计算:  按照常规的公式,全损的损失金额=〔出险当时的新车购置价-完好件新件市场报价〕×(1-折旧期×折旧率)-残值。  这里的新车购置价包含了车辆购置税,因此出险当时的新车购置价=出险时市场上同类车型的新车购置价×(1+车辆购置税)。  这里的完好件扣减,只有受损车辆已经施救且推定全损时才会将大件完好的配件进行扣减。如只剩小额的完好件一般会计入残值一并扣减。如果是绝对全损,则完好件为零。  这里的残值,是指完全没有使用价值的废件,按能够卖掉的价格进行扣减。残值归谁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如折归被保险人处理则在定损中减去残值,如由保险公司收回则不减残值。  这里的折旧率,目前的条款均在条款中规定了月折旧率,明确按照月折旧率进行折旧,并注明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这里容易产生争议的是,按现在条款规定的月折旧率计算,一般算出的年折旧率高于按国家车辆报废规定年限计算出的年折旧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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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和单位因为工伤的这件事一直谈不下来,因此闹上了法庭,我想问一下工伤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具体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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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
二、二级工伤鉴定标准
二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三、三级工伤鉴定标准
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四、四级工伤鉴定标准
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更多内容。
五、五级工伤鉴定标准
五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更多内容。
六、六级工伤鉴定标准
六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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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更多内容。
八、八级工伤鉴定标准
八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更多内容。
九、九级工伤鉴定标准
九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更多内容。
十、十级工伤鉴定标准
十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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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人体损伤鉴定标准是按照不同程序和不同部位的伤残情况来进行认定的,一般可以分为一级到十级共十个伤残等级,伤员应当在医疗救治结束以后,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伤残鉴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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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参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还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律师回复]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具体标准如下:[2]
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拖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
误工费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2)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护理费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交通费
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票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住宿费
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营养费
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侵害人探视受害失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
残疾赔偿金
侵害他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者的误工费与残疾赔偿金不得重复计算。以残疾者定残之月为界,之前由侵害人赔偿误工费,之后由侵害人赔偿金。
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丧葬费
丧葬费,一般包括运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费用。
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死者家属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而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死者家属违反有关殡葬的规定,大办丧事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死亡赔偿金
因侵权致人死亡的,应当支付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二十年。死者满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赔偿五年。
生活费
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实际扶养、赡养、抚养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依法应当由受害人抚养的人,在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前不需要其实际抚养,而在受害人受害后至人民裁决前丧失了生活来源,其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予支持。
受害人至人民裁决前出生的子女有权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受害人是唯一抚养人的,侵害人应承担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的全部的必要生活费;如还有其他抚养人,侵害人应承担受害人承担的相应份额。
被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年。
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因侵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肉体痛苦或身体伤残、死亡的同时,给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和创伤的一种经济补偿方式。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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