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能否并用需依据特定情境予以考量。
众所周知,违约金与损失赔偿在特定情形下的确是可以并存使用的,例如无法确定违约金数额或者违约金未能充分补偿实际损失之时,当事人便可通过支付额外款项来弥补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然而,若约定的违约金略微超过实际损失,当事人有权主张违约金,但不可同时要求违约金及损失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款
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能同时承担吗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可以同时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竞合,就是在存有竞争的情况下,选择其一使竞争得以消除。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既违反了“合同编”规定的约定义务,又违反了“侵权责任编”规定的法定义务,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同时符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构成要件有:
(1)存在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这是民事责任竞合的前提条件。当事人之间订立了合法有效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存在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行为。
(2)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对方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造成了损害。这是民事责任竞合的结果条件。“没有损害就没有伤害。”损害事实的存在,是判定当事人一方是否构成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客观基础和必要条件。
(3)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当事人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在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同时符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受损害方必须做出选择,以一种民事责任向加害方提出请求。不能骑墙居中,含糊其辞,或者同时提出请求加害方承担两种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可以并用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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