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能否同时适用?
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能否并用需依据特定情境予以考量。众所周知,违约金与损失赔偿在特定情形下的确是可以并存使用的,例如无法确定违约金数额或者违约金未能充分补偿实际损失之时,当事人便可通过支付额外款项来弥补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然而,若约定的违约金略微超过实际损失,当事人有权主张违约金,但不可同时要求违约金及损失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款
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可以同时主张吗
按照法律规定,违约责任以及缔约过失责任只能择其一进行追究,不能同时主张两种补偿制度。
具体来说,违约责任属于约定范畴内的法律责任形式,主要在合同有效签订并生效后产生适用,此时需要承担三种不同层次的责任:
首先是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若对相对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或者经济上的损失,将会面临赔偿损失的风险;
最后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能会要求当事人必须切实去履行双方的合同义务。
而缔约过失责任,则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一种责任机制,发生于合同筹备及缔结合约的过程中,专注于弥补交易各方在此阶段所受到的信任利益之损失。《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可以并用吗
在我国现行法制架构之中,违约责任以及损害赔偿这两种救济手段往往是可以共同适用的,然而,这也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来进行判断与分析。
违约责任的产生主要源于合同双方的约定,即当合同一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义务,或者在履行过程中存在瑕疵时,便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等。
而损害赔偿则是为了填补由于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对方实际经济损失。
若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并且违约行为还引发了超出约定范围的其他损失,那么受害方有权在主张违约责任的同时,请求对额外损失进行赔偿。
但是,总体的赔偿金额必须以实际损失为上限,且不能超过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
因此,是否能够将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共同适用,需要全面考虑到合同约定、违约事实及其所造成的损失等多方面因素。
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能否同时适用,需视情况而定。当违约金数额难以确定或未能充分补偿实际损失时,二者可并用。但如违约金略高于实际损失,当事人可主张违约金,但不得同时要求赔偿损失。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