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管辖权问题,我们需要指出这并不属于专属管辖的范畴内。
虽然该类案件与房地产等不动产具有密切关联性,然而这类争议产生的根源在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它本质上仍然属于债权债务方面的纠纷,故而应当适用于有关合同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原则,即由被告居住地点所在的法院或合同规定的履约场所即不动产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民法典》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处理方式有什么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处理方式:
一、调解。在第三者的主持下,出租承租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排除争端,达成和解的一种方法和活动。
二、仲裁。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三、诉讼。有些租赁纠纷不愿意调解或不服调解,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将房屋租赁纠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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