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房定金在什么情况能退
关于购房定金能否退还的几种情形:首先,在购买新建房屋之时,若相关房地产开发商未能提供完备的“五证”手续;其次,若在签署购房预约书或合同过程中,双方已经达成共识并明确列明了定金可予退还的具体条件,且买方所面临的状况恰好满足上述条件;最后,倘若定金最初是在购房预约书或报名协议中支付的,那么在正式签署商品房销售合同之际,买方便有权以无法接受合同条款为由,向卖方提出退还定金的要求。
如双方就此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应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此外,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凡支付定金的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其债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无权请求对方返还定金;反之,若收取定金的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其债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则应当向对方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购房定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退
购房定金在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可以要求退还。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购房定金在什么情况能退”,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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