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员工支付薪资被视作形成并确立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依据。
在个人雇佣关系设立后,用人单位即刻间与受雇者形成了坚实的劳动关系。
以下所述,皆为确定劳动关系所需满足的条件及相应实例:
第一,每月薪资发放记录可以作为确立劳动关系的关键证明材料。
当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未能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只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即可视为劳动关系已经成立:
首先,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均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主体资格的要求;
其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制定并实施各项劳动规章制度,以确保其适用于所有劳动者,而劳动者则须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并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进行有偿劳动。
最后,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必须构成用人单位业务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公司财务负责人要承担哪些责任
公司财务负责人是指由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担任,全面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与监督工作的人。
公司财务负责人要承担如下责任:
一、在公司财务主管的指导、监督下做好记帐付帐报帐工作。
二、按照财务制度审核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建立并完善财务凭证。
三、在财务经理的监督下进行财务核算,计划、控制工作,编制各种财务会计报表,组织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查实和向有关领导汇报。
四、负责公司费用、销售成本及利润的核算,计提各类应交税金,办理纳税工作。
五、定期核对往来账款,及时清算应收应付款。
六、妥善保管财务帐簿,会计报表和会计资料,保守财务秘密。
《会计法》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公司财务人员发工资可以证明劳动关系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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