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做最合适
在我国相关法律条文的约束下,对伤残等级的评定通常是在患者的原始损伤及其与其明确相关的并发症经过治疗或在临床治疗效果趋于稳定之后。
更为精确地说,我们应该等到原发性损伤及其确有关系的并发症已经治疗完毕或是临床治疗效果稳定之后再进行鉴定工作。
例如,当组织器官结构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已经无法进一步恢复的情况下,就可以开始进行鉴定了。
对于标准中已经做出规定的,我们要严格按照标准执行;
而对于那些没有规定的情况,我们需要按照以下几种情况来把握:
【可在损伤后3个月内进行鉴定】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那些以原发损伤后果为鉴定依据的案例,比如肢体、脏器的缺失,内脏的切除、修补,颅骨和颌骨的缺损,肋骨的骨折,肋骨的缺损,以及牙齿的脱落等等。
【至少在损伤3个月后进行鉴定】这一原则则主要适用于椎体压缩性或爆裂性的骨折(不包括脊髓损伤),例如心、肺的挫伤,肋骨骨折引发的胸膜粘连,肢体骨折但未接受手术并且不会影响功能障碍的患者等情况。
【至少在损伤6个月后进行鉴定】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那些以损伤并发症或后遗症为鉴定依据的案例,比如说中枢或周围神经损伤导致的肢体瘫痪,,视觉、听觉功能的障碍,肢体骨折或软组织等损伤后涉及到关节功能障碍(包括手、足功能),颅脑损伤后涉及智力缺损、精神障碍、大小便失禁、语言功能障碍,脏器损伤后的功能障碍等情况。
如果伤者在受伤后经过较长时间才进行手术,那么鉴定的时间也需要相应的延长。
【内固定在位伤残程度鉴定的时机选择】对于那些内固定物并不影响伤残等级评定的患者,我们可以按照骨折愈合的标准来选择鉴定的时机。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四条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二、伤残鉴定在什么部门去鉴定的
如果是因工伤进行伤残鉴定的,应当找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果是其他情况进行伤残鉴定的;
可以由当事人自己找具有专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是诉讼中要求鉴定的,则到司法机关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做最合适”,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