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为避让机动车而摔倒责任应由谁承担

最新修订 | 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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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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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避让冲突导致事故,责任判定需考虑双方行为。通常机动车负主责,但如非机动车违规且机动车已采取必要措施,机动车责任可减轻。事故发生后,先推定机动车全责,但如能证明非机动车也有过错,机动车责任可减轻。若非机动车故意造成事故,机动车免责。
非机动车为避让机动车而摔倒责任应由谁承担

一、非机动车为避让机动车而摔倒责任应由谁承担

在各类交通事故发生之后,相关的交通管理部门将会依据事故双方当事人以及各自在事故中所涉及到的违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对涉事人员进行相应的责任判定。

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碰撞时,通常情况下,机动车一方需要承担主要责任

然而,若有确凿的证据表明非机动车驾驶员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员已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那么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则可能得以减轻。

在这类交通事故发生后,首先应推定为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针对机动车一方设定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在这类交通事故发生后,首先推定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若机动车一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也存在过错,那么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便可适度减轻。

若有确凿的证据显示非机动车一方故意制造事故,那么机动车一方将无需承担事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根据学者的理解,就是“汽车比人优;

车辆间则以增减速、控制力及最小径回转能力等性能上较好的汽车为优,或就速度、硬度、重量、大小等对他人汽车危险性较多之汽车为优者;

而由优者来负担危险。

”具体到机动车与行人,两者在行使通行权方面的地位事实上是不平等的。

相对于机动车而言,行人明显处于“弱者”地位。

由于机动车比行人危险大,其注意义务就应当重,这样在承担民事责任时,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同等条件下承担的责任就更重。

二、非机动车逃逸拘留

非机动车逃逸可能会被拘留

非机动车肇事逃逸也一样要处理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非机动车为避让机动车而摔倒责任应由谁承担”,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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