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逃逸负全责吗
在内陆交通杂乱之际,若逃离事故现场之人酿成此次事故,那么其须担全责。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司法规则》中的第六十一条例文,一旦车辆行驶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了逃离现场的情况,任何离开事故现场的肇事者都必须承担起这部份事故的全部责任;
然而,若存在相关的证据表明,还有其他的当事方也共同参与并造成了这起事故的发生,他们可以适度地减轻自己所应该承担的责任;但是,那些明知故犯地毁坏、伪造现场以及销毁证据的人,他们并不能因此而得到减免责任的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交通肇事逃逸立案标准是哪些
在我们生活中,交通肇事罪可谓无处不在。
它是指行为人在违背了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情况下,导致了严重的交通事故,致使他人受到重度伤害,甚至死亡,或者造成了公共或者私人财产的巨大损失,从而必须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类犯罪行为。
那么,关于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立案标准又是怎样呢?接下来,我们就来详细地解释一下:
首先,当行为人明知自己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却依旧选择驾车或者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其次,如果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认为自己与此次事故无关,那么他应当立即驾车驶离事故现场;
再者,若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具有酒驾或者无证驾驶等非法妄为行为,同时又在报案后,并未按规定执行现场等候处理的命令,而是在弃车离开现场之后,再次返回的情形也属于此类;
另外,即使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把受了伤的人员送到了医院进行救治,但是他未能及时报案并且自愿离开了医院,这也是需要引起我们注意的;
同样的道理,行为人虽然将伤者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但是却故意留给了伤者或其家属虚假的身份信息、居住地址以及联系电话之后便离开了医院,这样的行为也是涵盖在交通事故逃逸类型中的;
还有就是,在接受相关部门调查的过程中,行为人以离开现场作为逃避责任的手段,以此来避免面对真正的问题;
最后,也是我们要引以为戒的一点,即当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未能与对方达成统一,或者在双方协议支付赔偿金时,行为人未留下真实姓名及个人信息,并且有明确证据显示他们是强制离开现场的这种行为,都将构成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立案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具体规定,所有违规的交通行为,都可能引发严重的后果,包括了重伤他人、致人死亡,或对公共或者私人财产造成巨大损失等等。
对于这些违法行为,等待他们的将是最低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要是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之后选择逃避,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出现的话,那么他们将要面临的处罚将会升级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最严重的,是指行为人因为逃避责任而导致他人死亡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动作人将会被判处最高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交通肇事逃逸负全责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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