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精神疾病的夫妇在离婚之后,是否需要承担抚养孩子的费用?答案是肯定的。
然而,抚养费用的支付与负担能力有着密切关系。如果精神疾病的发病跟家庭经济状况并无直接关联的话,那么即便该患者无法进行常规性的工作和生产,或者没有其它类别的个人财富,他们都可以选择部分或完全暂停缴纳抚养费用。而反之,如果精神疾病不会严重影响到患者的工作效率,他们的有足够的收入来源;或者虽然病人无法工作,但是家庭拥有充足的财产额,那么他们就应该按照事先的协议或者相关法律法规来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精神病人离婚子女的抚养问题
1、当精神疾病患者与其配偶离婚之后,倘若其配偶具备养育力量,法院可判决由其继续抚养。
2.假使精神病患者的法定代表人(监护人)具备相应条件并且愿意承担起照顾该精神疾病患者及其未成年子女的责任,经过征得其配偶的认可,亦可将未成年子女交付给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替代其履行抚育义务。
3.倘若配偶方确实面临不宜直接抚育未成年子女的特殊困境,比如身体存在重大疾病或生活极其困难等,亦允许将未成年子女委托给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暂时代管抚育,但在此过程中需征询这位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4.若当时子女已经年满8周岁,对于未成年子女跟随父亲或者母亲生活产生的争议事件,法院会充分考虑此子女的个人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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