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进行值班的员工并不被视为是加班行为。所谓“加班”,指的是企业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的需要,要求雇员在正常工作日以外的时间段内,继续从事原本岗位职责范围之内的工作。与之相对应的,值班则是指企业出于安全、消防、假期等方面的需求,或者为了应对突发事件以及紧急公务等特殊情况,而安排本单位的相关人员在夜间、休息日以及法定节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所从事的活动,这些活动通常是非生产性质的责任。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可不可以拒绝呢
通常而言,企业要求员工加班需满足以下两项因素:
一方面,企业须出于生产运营需求而延长工作时长;
另一方面,企业在征询工会及劳动者意见并达成共识后方可延长工作时间。
当企业提出让员工加班请求时,员工享有拒绝的权力。
然而,并非所有情境之下员工均有权拒绝企业加班安排。
雇主因以下各类缘由延长工作时间,劳动者则无权予以拒绝:
首先,若是遇到自然灾害、突发事故或者因其它某些原因导致劳动者生命及健康受到严重威胁,亦或是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亟待采取紧急措施之时;
其次,若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出现故障,从而影响到生产以及广大社会利益,必须立即进行抢修作业;
最后,还有那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诸如在这些情况下,劳动者务必服从企业安排,完成额外工作任务。
此外,对怀孕达七个月及以上且处于哺乳期不足一周岁婴儿阶段的女性员工来说,无论何时皆可婉拒加班之请求。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法定节假日值班算是加班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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