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在没有确凿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一般不会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逮捕这一强制措施的实施需要满足特定的法律条件,因此只有当这些条件全部满足,才能进行逮捕。针对于证据不足的情况,检察机关通常不会批准逮捕,而是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工作,或自行开展相应的补充侦查活动。
然而,若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存在逮捕的必要性,则可能会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证据不足可以立案吗
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有权对相关案件进行补充调查取证;
同时,人民检察院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启动自我侦查程序。
针对经过两轮补充调查仍无法获取足够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应该以不起诉的决定终结该案。
除此之外,在法庭审判环节,如陪审团或法官判定证据残缺不全,且未能形成有利的犯罪事实推论时,应当判定被告无罪,并做出无罪判决书。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证据不足可以批捕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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