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前协议中,可以设定关于“净身出户”的条款。所谓“净身出户”,即是在离婚之际,其中一方放弃所有的资产所有权而离场。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这种做法在当前的我国法律框架内并未得到明确的支持和认可。在这一领域中,其实法学界对此抱持着种种不同的看法和观点,尚未形成共识,因此法律也未能对该类协议的法律效应给予明确定性的回应。
因此,我们应当在实践中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与判断,以确定其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
二、婚前协议可以规定抚养权吗
关于婚前协议中是否能够对抚养权进行约定的问题,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来看,是许可存在的。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你可以随意在婚前协议中规定任何内容,其中必须不违背现行法律。
在实际操作层面上,针对子女抚养权的纷争问题,我国法律提倡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因此,在婚前协议中允许做出此类约定并没有任何法律障碍。
不过,若不幸出现协议无法达成或是难以解决的情况时,依然有必要通过进行诉讼来争取子女的权益。
而在此过程中,法院需依据各方提供的证据和实情,秉持“最利于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结果。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婚前协议可以写无论怎样对方都净身出户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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