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定监视居住能探视吗
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需在特定居所内进行居住,则可允许家属探望。但在探望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章制度。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未经执行机关许可,不得私自会见他人或进行通讯交流;在接到传唤通知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调查询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指定监视居住的地点一般都是在哪里?
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场所定位是:
由办案机关依据法定程序选定并提供的居住地点。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制度予以决策及实施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值得注意的是,监视居住这一安全措施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日常居住处贯彻执行,如果他们没有固定的居所,或者在他们的居住处执行此项措施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正常调查与侦破,那么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批准,同样可以在指定的居所里执行。
至于监视居住,它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联合授权批示给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他们在特定的时间段内必须待在指定的辖区内,同时对他们的行为施行监控,以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强制手段。
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可以达到六个月之久。
在此期间,不会暂停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后续处理流程。
对于那些不应受到刑事追责的人员,应当立即解除对他们的监视居住态势。
而这项任务理所当然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监视居住,意即当人民检察院为了保障侦查、起诉工作的稳定推进,要求犯罪嫌疑人必须留在指定的辖区范围内,并且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拘束强制措施。
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情形下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采取监视居住这种强制措施:
首先,假如他们身患严重的疾病或者生活无法自理;
其次,如果他们正在孕育胎儿或正处于哺乳期;
再次,如果他们是生活完全无法自理的人唯一的抚养者;
然后,如果由于案件的特殊情况或办理案件的必要性,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加妥当;
最后,如果在羁押期限已经结束后,案件尚未完成办理,必须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来配合。
对于那些达到了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的标准,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却无法提供保证人,也不愿意缴纳担保金的,同样可以采用监视居住的方式。
在以上所有情况中,是否采纳监视居住这种强制措施都将由公安机关、法庭或检察院做出最终判定。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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