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怀孕被公司开除可以要求补偿多少
企业不得仅仅因为雇员怀孕这一原因就强制解除与之签订的劳动合约。依照相关法规,用人单位不可以因为女性职员处于孕期、生育期或哺乳期等特殊时期,就以此为理由降低她们的薪资待遇、解雇她们或者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抑或是聘用关系。在此种情况下,如果企业采取此类极端措施,则可能会被判定为非法解除劳动关系,雇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恢复原有的劳动合同,或者向企业索取相应的经济赔偿。关于经济赔偿的具体金额,应根据雇员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来确定,每满一年,雇员都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当于两个月工资额度的经济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怀孕被公司辞退的补偿标准
倘若女性职员具备了受法律保护的以下特殊场合表现,则其所在的雇佣单位有权解除与其签署的劳动合约,且无须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内被证实未能达到雇佣岗位的录用标准;
2.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范化管理条例的行为;
3.出现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进而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害和损失;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雇佣机构签订劳动合,以至于此种行为严重影响了本公司的工作进度或质量,或者经由该雇佣单位指出并给出充分纠正机会后,依然未予改正者;
5.利用欺骗、威胁或欺压的手法,在令目标方无法做出真实意志表达之下签订或修改劳动合同因而导致劳动合同失效;
除以上列举的特定状况之外,如若用人单位在女性职员怀孕期间擅自解除与她们的劳动合同,即强行启动解雇流程,那么这种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便构成非法解除。
在此情况下,如果孕妇提出要继续执行原有的劳动合同,那么该用人单位便需坚决执行合同内容,反之亦然;
倘若孕妇不提出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是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下去,那么用人单位便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数量向孕妇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怀孕被公司开除可以要求补偿多少”,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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