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是怎样的
对于串通投标犯罪行为的认定,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投标人属于同一母公司或者其旗下的若干个子公司的范畴之内;
其次是同一人持有涉及两户及其以上企事业单位资料并参与到投标过程中的特殊情况;
再者就是中标的一方同时采用诸如“协作费用”之类的名义,向与其相关联的多个投标人分别转移资金的事实;
此外还有一种状况是不同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来自于同一个机构内部;
最后,当招标单位组织投标人进行串通投标活动,或者招标单位为投标人制作投标所需的各类文件资料等等,也被视为串通投标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是什么
关于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标准如下:
首先,若有多家投标人隶属于同一家母公司或是这家母公司与它所拥有的几家子公司均踊跃参投,那么这种情况便可能疑似存在串通投标的嫌疑;
其次,在招标过程中出现同一位人员携带超过两家企业的资料参与投标报名的现象也应当引起警惕;
此外,若有中标人在收到合同之后同时以"协作费"或"协调费"之名向涉及到的多个投标人转移相同金额的资金,这也可视为串通投标的潜在证据;
再者,如果从投标人支付投标保证金的转账记录当中发现数个投标人的转账凭证上的付款单位与某个特定投标人的单位名字完全相同,并且使用的也是同一个银行账户,那么这种情况同样值得怀疑是否存在窜通投标的情况;
另外,如果一家单位授权的委托人属于另一家单位(比如这两家单位同时为这一员工购买社会保险),这也构成了相互之间的联系,同样有可能会被视为串通投标的表现;
另外,如果招标机构(或其委托方)主动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进行串通投标,抑或该招标机构亲自为投标人编织招标文件,那么这无疑也可以算是一种显著的串通投标行为;
最后,若是招标机构(或其委托方)与投标人或投标人间存在着约定,要给那些最终未能取得中标资格的其他投标人经济赔偿的话,那无疑也是串通投标的一种形式;
而在中标结果产生之后,如果没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却任意地选择放弃这个既定的中标机会,那么也应当视为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认定的串通投标行为将会得到相应的处理。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是怎样的”,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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