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拐卖妇女罪是否属于继续犯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属于持续犯范畴。
从实施收买行为伊始至被收买者获得解救为止,这段时间内,收买行为始终处于持续状态,这就意味着,只有当被收买者完全摆脱了收买者的控制,他们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才会终止。
针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该罪责侵犯的客体乃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以及人格尊严。
其次,该罪责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妇女及儿童群体;
再次,在客观层面上,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偷盗婴幼儿等多种行为方式;
最后,该罪责的犯罪主体为一般自然人;
此外,在主观方面,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必须出于故意心态,且具有将被害人出卖的明确意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强奸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拐卖妇女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国刑法对于拐卖妇女这一违法犯罪行为,制定了明确的立案标准: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如有关公安机构,在接到关于拐卖妇女的举报和报告之后;
2.当接到14至18岁女性失踪的报警指导后;
3.当收到超过8岁的女性失踪并且可能遭受拐卖的报告后;
4.如果发现涉及为获取被拐卖的女性而进行购买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给予及时立案;
5.若存在可能涉及存在拐卖妇女犯罪事件发生的任何相关迹象,上述情况均可作为公安机关立案的依据。
《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8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拐卖妇女罪是否属于继续犯”,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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