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名誉权侵害纠纷之案件,受害者有权请求赔偿其所支付的律师费。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可选任专业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向侵权方索取合理的法律补偿。
对于律师费用的具体金额,通常需要考虑案件的复杂性以及律师服务工作的实际压力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评定。
若受害方最终获得胜诉,权威法院往往会以裁决形式,要求侵权方承担受害方的全部或者部分律师费用。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二、名誉侵权构成要件有什么
我们要了解,名誉侵权需要具备以下四方面的必要条件:
违法行为、过错因素、损害现实以及因果关联。
首先,第一点,我们需要考虑到违法行为的存在。
这种行为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方式:
暴力侮辱,这种欺凌手段通常以暴力相向,或者以恐吓方式,使受害者的名誉受到了损害;
其次是语言侮辱,这体现在用含有侮辱性质的言论来嘲笑或谩骂受害人,使其在公众面前颜面尽失。
最后则是文字侮辱,它是通过文字,图片等媒介,肆意地贬低攻击别人的人格。
接下来,作为成立的另一项要素,损害事实起着关键作用。
所谓损害事实,就是他人的财产以及人身权益所受到的不利益影响。
这个伤害可以表现为财物损失,也可以是非金钱的损失——这种损失甚至可能是无形的,比如人身伤害、精神伤害等等。
然后,我们来看看两个紧密相连的要素,那就是因果关系。
我们要明确,违法行为确实导致了损害事实的发生,它们之间应该存在着直接的因果联系。
如果受害人的名誉权被侵犯,但并不是源于侵犯知的行为,或者即使侵犯者采取了侵害措施,但是并未造成任何人的名誉损害,那么这些行为人并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我们再来谈谈错误这一重要元素。
这里,我们可以将过错分成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故意是一种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带来不良后果,却依然希望或者放任这样的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而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原本应该预见到他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他人权益的后果,但由于忽略大意或者轻信能够避免,从而最终酿成伤害的心里想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名誉侵权胜诉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律师费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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