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停业期间工资怎么发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说明了当企业处于暂时停工或停产状态时,工资发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该法规将企业停工、停产后的情况细化为两个阶段进行考虑,第一阶段为: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如您所述,以每月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如若企业于上个月的1号至月末期间开始暂停生产活动,并于这个月的15日再次恢复生产,在此期间(即上个月的15日至本月底)的员工薪酬待遇将依据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支付标准予以计算。简而言之,当企业由于自身原因而停工、停产时,员工被视为仍在正常工作,因此无需扣除工资;
第二阶段为:停工、停产持续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同样假设上述例子,但如果企业在上个月的1号至月末期间就已经开始停产,且劳动者并未向用人单位提供正常的工作服务。自下个月1号起,用人单位可以不再依照先前的劳动合同约定来计发员工的薪资,而是根据当地政府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来支付员工在职停工期内的薪酬福利。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公司停业欠债不还怎么讨要
面对企业因经营困难而停产甚至拖欠债务的困境,债权人可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和第五百三十六两条的明文规定,依法行使其代位权。这意味着他们得以按照自身意愿,通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来代替债务人,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行使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权益,进而实现自身合法有效的债权主张。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权人所享有的到期债权,而相关的必要费用则应由债务人承担。若债务人的债权面临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等可能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风险,债权人同样有权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履行义务或者申报破产债权等必要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公司停业期间工资怎么发”,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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