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诉讼案件的二审审判期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其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第二审人民法院接收到上诉或者抗诉案件之后,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审结工作;
其次,对于涉及到可能判处死刑或者包含附属民事诉讼部分的案件,或者具备某些特定条件,例如交通不便或窜逃作案等因素的案件,经过省级、自治区级和直辖市级的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议后,可以相应地延长审理期限为两个月;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继续延长时,必须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汇报并获取批准;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后的审理期限,则由最高人民法院自行决定。还有几个事项,其所占用的期限是不算入审理期限之内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点:一是公告期间,也就是从人民法院在报纸上正式发布公告之日起到公告期限届满为止这段时间;二是从当事人提出书面鉴定申请开始直至鉴定机构出具正式鉴定结论止这段时间;
再者是处理管辖权问题的期间,包括当事人提交书面管辖权异议到二审法院就管辖权问题做出终审裁定书这段时间,同时还包括处理人民法院间管辖权争端问题的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二、刑事案件二审判决不服可不可以继续上诉
若刑事案件在二审阶段,当事人并不认可审理法院所做出的裁判,在此情况下,他们已无权
再次提交上诉申请,而仅有机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
然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也必须满足特定的前提条件,即存在程序性错误。倘若在二审结束之后,当事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仍持有异议,可以向相当于我国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机构提出申诉,进而请求启动再审程序进行重新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事案件二审审理期限”,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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