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方婚前房子死后归谁
1.关于婚姻期间一方独自购买的房产,若中途遭遇离婚,那么这处房产并不作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然而,若是配偶不幸离世,则其在世的一方成为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对配偶房产的全部继承权利。
2.假设所述房产在婚前由某一方购买,尽管它并非婚后所得,但是在夫妻中的一方去世之后,这处房产将会作为遗产分配给其遗孀,而非共有人之一,除非在此之前,去世者留下了另类遗嘱,声明拒绝把房产分配给配偶。
3.继承权的行使必须在被继承人离世之后才能启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继承权仅为继承人所享有的一种期待权益,若被继承人尚在人世,继承关系便无法成立,只有当被继承人离世之后,继承权才能转变为既定权益。
4.遗嘱继承权的实现,同样需要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首先,被继承人在生前需立下合法有效的遗嘱;
其次,被继承人已经离世。否则,遗嘱继承关系亦无法生效。例如,若父母仍在世,他们的房产便不能由子女继承。当然,父母自愿将房产赠予子女是完全可行的,但这种行为应称之为生前赠与,而非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男方婚前房子加女方名字算共同财产吗
于婚前购置的住宅若增加女方之姓名,将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范畴。在婚期内进行的房屋产权注册增名操作,被视作其中一方法律上对配偶的无偿赠送行为,因此该房产将成为双方共享的财产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在婚姻持续过程中所取得的如下各项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归属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及其他形式的劳务薪酬;
2、生产、经营以及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3、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4、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但需排除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况;
5、其他应当归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对于上述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同等的处置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婚姻存续期间,若其中一方独立购置房屋,那么在离婚的情况下,该房屋并不须视作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然而,当对方不幸去世之后,尚在人世的配偶便成为法定上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拥有对所有遗产的继承权。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尽管这类婚前购买的房屋并非婚后所取得,但是一旦死亡发生,它就会被作为遗产分配给死者的遗孀,除非在此之前存在相关遗嘱对此作出明确的约定。需要明白的是,产权继承权只有在被继承人离世之后才能正式生效,是一种期待性的权利权益,必须等到被继承人离世之后才能转化为确定无疑的权益。而遗嘱继承则需要同时满足被继承人已经订立了合法有效的遗嘱以及其本人已经离世这两大前提条件,否则这种关系将无法生效。此外,生前将房产无偿赠送给自己的子女也是可以实现的,但这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继承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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