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派遣人员合同期满后有补偿金吗
劳务派遣员工劳动合同时限届满后,一般并无额外赔偿责任;若属用人单位决策放弃续约之事宜,则将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通常情况下,劳务派遣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满一整年后,可获取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数额的补偿金;而若已达六个月以上但未足一整年,则按一整年来计算;若仅工作不满六个月,那么也可获得半个月工资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劳务派遣人员可以加入工会吗
对于劳务派遣员工来讲,他们完全具备加入工会的资格与权利。所谓劳务派遣,是指雇主将部分非中心业务或者非专业化工作任务发包给劳务经纪人,继而派往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们。工会则是由成员间基于同一利益准则自发组建起来的社会团体,劳务派遣员工有权进入工会,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
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在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期满之后,通常情况下并不需要额外支付任何形式的赔偿金。然而,如果用人单位决定不再与该员工续签合同,则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具体而言,如果该员工已经为公司服务了整整一年,那么公司应当向其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而如果该员工的服务年限介于六个月至一年之间,则应将其视为一整年进行计算,并同样给予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至于那些服务年限不足六个月的员工,他们也有权获得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