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受假币是否成立受贿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以及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范,对于受贿罪之定义乃国家公职人员运用职务之特殊便利,向他人索要或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以图为他人谋求利益之行为。关于受贿罪的惩罚标准,则依其所获取的贿赂金额及其情节轻重而定。然而,您所提出的问题中所涉及的乃是“收受假币”这一事项,而前述法律条款并未明确指出假币能否作为受贿罪中的“财物”予以认定。通常而言,财物应理解为实际存在并且具备价值的物品或财产,而假币由于缺乏真实货币的价值与流通性,可能无法被视为法律意义上的“财物”。因此,依照现行法规,单纯的收受假币行为或许并不足以直接构成受贿罪。然而,若收受假币的行为涉及到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求利益,或者在经济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回扣、手续费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或情节较为恶劣,那么就有可能触犯其他相关罪名,例如诈骗罪、贪污罪等等。总的来说,虽然收受假币本身未必构成受贿罪,但具体情况仍需结合案件的详细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全面分析与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二、收受假币是否按受贿罪认定
对于收到假币是否应被视为受贿罪这一问题,答案并非如此简单。实际上,受贿罪主要关乎公共官员如何借助其职位的影响,非法收取他人财产并且为他人提供某种利益的行为。
然而,收到假币则通常被视为违反了国家货币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2条“持有、使用假币罪”进行相应的法律制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明确知道所收到的是假币,却仍然故意使用或持有,且数额达到一定标准,那么他将会面临此项指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2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受贿罪是指政府官员或者国有企业负责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通过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要求或者直接收受他人提供的礼物、金钱或者财产利益,以达到为他人谋求各种利益的目的。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法律所覆盖的“财物”的范畴,却未对现金(通常包括真钞和银行卡在内)与伪造货币进行明确区分。据普遍持有的观点来看,构成“财物”应需满足实际价值以及流通性的基本特征,而假币并不符合这两项标准,因此,仅仅是接受假币的行为,可能无法被视为受贿罪的一部分。但是,如果这种行为涉及到严重滥用职权甚至是其他的犯罪行为,比如欺诈、贪污等等,那么就有可能会触及到其他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情况的判定,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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