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假币构成受贿罪吗
客观来说,持有假币并非直接构成受贿罪的合法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三百八十五条的明确规定,受贿罪所指的乃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索要、侵吞他人财物以及未经许可擅自接受他人馈赠,旨在从中获取个人私利的行为。然而,持有假币这一行为本身,往往并未涉及到以职务之便进行索要、侵吞或者是未经许可擅自接受财物,同时也不必然具有为他人谋求利益的意图。但是,假如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期间,明知道收到的财物属于假币仍然予以接收,并且在这一过程中还借助其职务上的优势来替对方谋求利益,那么这样的行为就有可能触及到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例如涉嫌欺诈犯罪或者是滥用职权罪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二、收假币的受贿罪金额如何认定
关于受贿罪的涉案金额的判定标准如下所述:
1.若涉案金额介于人民币3万元至20万元之间,则可视为数额较大;
2.如果涉案金额位于人民币20万元至300万元范围内,则应当被评定为数额巨大;
3.对于涉案金额超出人民币300万元者,应被定义为数额特别巨大。
至于受贿罪的必备要素包括以下四点:1.犯罪主体限定为特殊人群,即国家公务人员,非国家公职人员无法构成该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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