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都是37天幺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九十一条规定,当公安机关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如果认为对某件涉及人员所实施的拘留措施,有必要对其进行逮捕的话,那么必须在拘留期限满后的第三个自然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请求。若遇特殊情形,则可将申请延长一日至四日。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日。在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日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因此,我们应该明确,并非所有的刑事拘留都为期37天,拘留期限的长短是由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法律规定来确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都是犯了什么样的罪
刑事拘留作为一种法律措施,适用范围广泛,几乎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犯罪行为,其条件仅需满足以下各项要求:
首先是正在策划实施犯罪动作,准备实施或已经实施过犯罪行为,且在犯罪后立即被公安机关发现;
其次是被害人或其他现场目击证人通过直接指认明确指控嫌疑犯为罪犯之举;
再次如在嫌疑犯住宅或工作场所等地发现了与犯罪相关的证据材料;
此外,若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在逃亡过程中,也可采取拘留措施;
再者,如果犯罪嫌疑人存在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的可能性,亦可进行拘留;
最后,对于那些不透露真实姓名、地址和身份信息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依法采取拘留措施。
同时,对于那些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人员,同样可以采取拘留措施。
《刑法》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对于已经被依法采取拘留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若公安机关欲对其进行进一步的逮捕处理,则必须于拘留截至日期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书面审查司法批件的申请。在特别紧急的情形下,公安机关有权适当延长审查期,但总计不得超过一至四个工作日。针对重大涉嫌犯罪分子(例如流窜性罪犯、累次作案者或团伙犯罪成员等)的审查期限,则可以相应地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而检察机关则应在收到公安机关送达的审批申请的七个工作日之内,回复是否批准该犯罪嫌疑人的逮捕申请。因此,拘留期限并非恒久不变的37天,而是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来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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