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以后多少天提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依法实施拘留的人员,应在拘留期限结束之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进行必要的讯问工作。因此,在刑事拘留程序中,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完成对被拘留者的提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二、刑事拘留以后还用逮捕吗
其实这并不一定。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0日,在这之后,倘若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的话,还将有7日的时间进行准备工作。因此,总共的期限是37日。如果在这37日内,当事人并未被释放,那么他/她必定已经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了。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会在对当事人实施拘留的第30天内,向检察机关提出审查批准逮捕的申请,但是并非所有案件都必须经过此程序。若公安机关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当事人具备法定或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亦或是经过侦查后发现本案证据存在重大缺陷,公安机关有权自行决定变更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于依法采取拘留措施的涉案人员,应当在拘留期限届满后的二十四小时内,严格履行必要的讯问职责。因此,在刑事拘留程序中,必须确保在二十四小时内顺利完成对被拘留人的提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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