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明文规定,关于聚众斗殴罪的减刑事宜,应综合考量犯罪人的自我反思、立功行为以及赔偿受害者损失等多方面因素。若犯罪嫌疑人在服役期间表现优异,严格遵守监狱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展现出深刻的悔过之意,或者有显著的立功表现,亦或是主动赔偿受害者损失并获得其谅解,均可依法向法院提出减刑申请。至于减刑的具体幅度与条件,则需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聚众斗殴罪怎么成立
构成聚众斗殴犯罪所需满足的要件包括:
(一)主体要件,即行为人需为一般主体;
(二)主观要件,表示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三)客体要件,其侵害的对象为公民的人身权利以及公共财产权益;
(四)客观要件,具体表现为行为人为纠集众多人员进行结伙斗殴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对于那些参与各类聚众斗殴活动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其在服刑期间如若能够表现出足够的悔过之意,通过实施立功行为以弥补自己所造成的过错,赔偿遭受损害方的经济补偿,以及获得受害者的谅解等多种方式,就可以成为其申请由严厉制裁转向较轻处罚的参考因素。在此情况下,倘若罪犯能够在监狱中表现优良,严格遵守各项法规制度,勤奋认真的改造自身或者为社会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则有可能为此类罪犯提出适用减轻刑罚的申请。然而,在决定是否给予这样的申请批准以及确定具体减刑程度和相关条件时,需要由法院经过深入分析个案的实际情况及其涉及的法律条款后作出最终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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