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5条的相关法律规定,除了根据该法律中的第50条以及第69条所规定的特殊情况之外,对于被判有期徒刑之人而言,其刑期自判决择以执行之日期开始起算,但若在判决之前便已强制拘禁者,则应将该段时期按照每日一比一的方式进行对应的刑期扣减。而关于第46条,因被判定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将需要在监狱或是其他执行场所内服役;倘若他们具备劳动能力,那么,他们应当积极参与劳动,接受相应的教育和改造。
最后,第47条进一步明确了对于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方法,即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在此前已经进行过强制拘禁,那么,相应的拘禁天数也应当依照此种方式进行扣减。
刑法中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区别有:
1、期限不同。有期徒刑一般为十五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无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自由的期限是终身的;
2、刑罚的轻重不同。无期徒刑比有期徒刑重;
3、判决宣判前先行羁押的日期能否折抵刑期不同。
二、有期徒刑和拘役如何选择
1.适用人群范围不同:有期徒刑既适用于罪责严重者,也适用于情节轻微者;而拘役仅适用于少许罪责轻者。
2.行刑地点与时间安排各异:有期徒刑的强制行刑地包括监狱或其他司法机关指定的劳动改造场所;而拘役的执行则通常在公安机关内完成。
3.刑罚期限的规定有所差异:有期徒刑的刑期跨度极大,从半年至十五年不等,主要适用于重型罪行及重大罪行的罪犯;而拘役则具有较短的惩罚期限,从数日到三个月之间,主要适用于轻害罪行的罪犯。
4.罪犯受待遇存在差别:被判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具备劳动能力,必须无条件参与义务劳动,接受法律教育和改造;而对于被判拘役的罪犯,每个月均可回家居住一至二天并参与劳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5.对其再次犯罪事件产生的法律影响有异:被判拘役的罪犯,如果刑期满后再次犯罪,将不会视为累犯进行处理;
然而,那些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刑满释放或获得特赦后的五年内再次犯下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行,则会被认定为累犯并且受到加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显著区别在于其所适用的刑期长短以及计算方法上的不同。首先,有期徒刑作为一种具体的刑罚种类,具有明确定义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起,且在判决作出之前,若犯罪分子已经被拘留关押,那么这些时间可以相应地折抵为刑期进行扣除。然而,对于无期徒刑这一刑罚来说,却并不存在固定的刑期期限,而是要求罪犯必须在监狱或者其他特定的执行场所中长期服刑,在此期间,他们还需接受必要的教育和改造。此外,对于那些具备劳动能力的罪犯,他们也应当积极参与到劳动生产活动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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