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欠缺缴纳社保费用,进行劳动仲裁处理时通常会被要求及时补充缴纳。暂无人事单位为员工提供社保服务,在通过劳动仲裁解决问题之后,应该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督促并命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缴纳或者进行补充。
如果用人单位仍旧未能按时支付保险金或是完成补充缴纳工作,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可向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查询其相关储蓄账户;同时,也有权申请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出面做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且借助书面形式通知其开户银行或是其他金融机构执行此项划拨任务。当用人单位的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时,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有权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担保,并与之签署延期缴费协议。
若用人单位未能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且未能提供担保,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其价值相当于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进行扣押、查封以及拍卖,以此来抵偿所欠的社会保险费。值得注意的是,社会保险是可以进行补充缴纳的,员工可以向当地人社局的劳动监察部门或者社会保险处提出投诉,请求行政部门协助追缴社会保险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二、仲裁调解书生效后多久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关于仲裁裁决完毕后的强制执行事宜,您需要了解以下几点:
首先,当劳动仲裁相关的结果公布之时(即仲裁裁决书正式签发),当事人双方如对此有异议,可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其次,若在前述期限内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则该仲裁裁决书即刻生效。此际,申请人有权手持裁决书向原单位申请执行其内容;
最后,若单位拒绝履行裁决书中所支持的相关请求,那么申请人便可向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执行庭提交强制执行申请,此类案件的强制执行周期大约为六个月。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仅供参考,实际情况可能因地而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在进行劳动仲裁审理过程中,未能依照相关法规为劳动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用人单位,其相应责任是需要补充缴纳这部分款项的。在此情况下,负责社会保险征收工作的相关行政机构将有权利和义务对用人单位的社保缴费行为进行监督与催促。假如用人单位无法按时履行支付或补缴社保费用的义务,那么该机构有权查询并冻结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同时也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划拨相应款项,甚至可以采取财产扣押以及拍卖等强制性措施来确保社保费用的及时足额缴纳。对于劳动者而言,他们同样拥有向社保部门进行投诉并追讨社保费用的合法权益,并且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还可以通过补交社保费用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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