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欠物业费被判了还可以上诉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规定,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二审判决一经作出即刻生效并须严格执行;若对该判决仍有疑虑或不服,则无法再次上诉,但可以向作出原判的基层人民法院乃至其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该申请仅限在判决、裁定产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起。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于上诉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
第一百八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一百八十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第一百八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第一百八十三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二、欠物业费被法院强制执行有什么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拒不履行缴纳物业费用义务的当事人,法院会采取多种强制性的执行手段来实现其裁判内容,具体包括:
首先,通过查询、冻结以及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资产,以确保执行依据得以顺利执行;
其次,依法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各项收入来源,以求最大程度上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对被申请人的不动产进行全面查封和扣押,包括但不限于销售、租赁等活动;
然后,通过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各类财产,实现执行利益最大化;紧接着,对被申请人可能隐秘的各类资产进行深入搜索,以期最大化搜寻和发现其财产下落;
最后,强制被申请执行人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将规定必须缴付的财物流转给债权人或相关部门负责人。诸如此类的执行措施均旨在保障司法公正公平,维护法律权威,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实现在社区治理中的多元共治。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五十四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关于物业管理费纠纷案件败诉后的上诉权限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诉讼程序亦实行二审终审制。换句话说,由二审作出的判决会即刻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当事人对于一审或者二审的判决结果持有异议,则不可以再次提起上诉,但是可能存在通过合法途径申请启动再审程序的机会。具体来说,这种再审请求应当应当于判决正式生效之日起两年之内,向原审理该案的法院或者上一级法院提交相应的申请。至于再审决定权则完全交付给法院来进行处理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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