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需通过检察院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八十条明确规定,对涉嫌犯罪的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实施逮捕行为的,需首先获得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人民法院的依法裁定,再由公安机关具体执行。尽管此项条款中并无明确提及其相应的刑事拘留内容,然而依照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一般性原则,我们可以将刑事拘留理解为逮捕程序中的一种暂时性的强制措施。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此类拘留程序往往亦需要得到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人民法院的依法裁定。因此,从理论上讲,刑事拘留同样有可能需要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人民法院的依法裁定才能得以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刑事拘留需要交费吗
关于刑事拘留所需缴纳费用之事宜,法律明确指出无需支付相关款项。
然而,被拘留者在拘留期间仍可自行购买日常生活必需品,包括:
1.拘留期间的食物及其他必要开销将由国家负担;根据我国法规,拘留所的运营资金以及被拘留者的饮食费用均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范畴,因此您无需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2.在拘留期间,您通常会获得免费的住宿条件,而饮食及日常生活必需品可能需自费购置。若刑事拘留转为逮捕或实体刑罚,那么在这一过程中,您的日常生活必需品等将被家属送至看守所并需支付相应款项,然后由看守所代为采购。
《看守所条例》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八十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逮捕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审批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并且由公安部门来执行该项任务。虽然其中并没有特别直接地提到关于刑事拘留的事宜,但是按照一般的法律原则,将其视为捕捉过程当中的一个短期强制性行为来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论从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出发,刑事拘留都需要经过检察院的审批或者法院依法裁定后才能得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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