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章建筑由城乡规划部门认定是哪一个规定
关于实体性的法律规定对于违章建筑处置问题的直接法规依据,报告指出,具体说来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的具体规定,其中明确指出,“在城市规划范围内,如果没有取得有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了该证书所规定的条件进行建设行为,严重破坏或影响到城市整体规划的,其建设者必须立即停建、限期进行拆除或是被没收其违法涉及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相关设施;但是,如果违法行为对于城市规划并无过于严重的影响,还可以通过改正措施进行弥补的话,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规部门也即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单位有权发出命令,要求建设者限期改正错误做法,同时作出适当罚款之惩处。”根据这条严格的规定,我们可以从中总结得出如下五个要点,将其作为处理与这一类型的纠纷相类似的事件的坚实基础:
1、村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规部门应当享有处理违规建筑问题的行政职权以及对违规行为做出行政认定的权力,具备这方面的职责;
2、需要针对各种复杂的情形加以区分,然后针对非违法构造的状况,例如正在施工中或尚未完全竣工的建筑,提出对应的处理方案,例如停止建设、限期进行拆除、对违法构造予以没收、及时补救处理措施且规定罚款金额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二、违章建筑的认定标准
在以下情况中的任何一种,皆可判定为违章建筑:
(一)占据了本应作为公众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者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空间;
(二)未能依照获批制定的设计图进行施工的建筑;
(三)未经授权擅自进行改建、加盖的建筑;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个人自用宅基地未经许可转让所兴建的建筑;特别是位于特区内且城市化程度较高的居民社区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未经许可转让所兴建的建筑;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个人自用宅基地的违规建设行为,其违背了城市规划的要求,或者所建设规模超过了政府部门规定的最高限制;
(六)擅自更改工业厂房、住宅以及其它建筑物的原本使用用途的建筑;
(七)超过期限尚未被清拆的临时建筑;
(八)违反国家相关立法、法律及法规中关于违法建筑处理规定的其他建筑项目。
违章建筑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四类:限期拆除、责令限期整改、暂时搁置处理以及暂时处分。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本报告明确指出,关于违章建筑的处置,直接的法律根据源自于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该条款明确规范了相关行为,具体如下:任何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相关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只要对城市规划造成破坏或者产生明显不良影响,那么建设方就必须立即停止建设,强制拆除甚至是没收违法建筑物,并且可能面临相应的罚款处罚。县级及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拥有对此类问题的处理权,他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诸如停工、拆除、没收、补救以及罚款等多种措施来解决违章建筑所引发的争议。这无疑为我们处理违章建筑纠纷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