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阶段冻结银行账户需要申请吗
当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法院发现被执行人的帐户中存在可用资金,便有权采取冻结措施。按照相关法规要求,法院在进行查证和冻结操作时,其用途必须严格遵循被执行人应负有的义务范畴。此外,为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法院对于被执行人银行帐户中的存款冻结期不得超过一年,若申请执行人有意延长该期限的,人民法院有义务在法定到期日前完成延续查封以及冻结的相应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二、执行阶段第三人撤销之诉应该如何进行
该问题的后续处理或将交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形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慎评估。若在查证中,确实存在执行异议以及具备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那么法院有责任依法作出合理判断与裁决。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若法院作为执行机构,经审慎调查与核实后发现,应由该机构强制执行之当事人账户中有可用现金,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与其合理的解释阐释,作为裁判者的法院拥有权利且应当立即实行冻结措施。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严密要求,法院在执行查询以及冻结等具体操作过程中,其所实施的行为必须严格遵守并符合被执行人所承担的法定义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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