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然而,如自权益受损之日起已累计逾二十年,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在特殊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依据权益人的申请决定适当延长诉讼时效期限。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保险公司代为追偿能追回来吗
保险公司实施代为求偿策略能否顺利达成并非必然之事。代为求偿乃是指当第三方应当承担补偿义务时,保险公司先期提供相应的补偿金额,同时依法享有受害者提出赔偿请求之权利,继而向责任方进行追偿的过程。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之权益源于法律法规之明确规定,若追偿所得款项超出补偿额度,则超出部分将归属被保险人所有。然则,法律规范仅仅规定承担支付保险理赔金的主体具有代位求偿的权利,却并未强制规定责任方必须支付相关赔偿款项。因此,尽管保险公司所付之赔偿款可能无法全额收回,但这并不标志着代位求偿必定无法成功实现。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或者支付保险赔偿款方面的诉讼请求时,时效期为三年。该时效长度将从全体涉及方清晰明了地意识到保险事故已经实际发生,或者理应能够预见到保险事故已经发生的日期次日开始计时。同时,倘若当事人能够明确确定自身权益受到了侵害以及对损害结果负有责任的对方,那么诉讼时效也需要从这一刻开始重新计算。但是,如果司法机关制定了特别规定,那么所有行为都必须严格按照这些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理和执行。因此,提示广大公民要充分把握自己的权利,切勿错失任何可能的诉讼机会,导致最终无法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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