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对于刑事案件的审理时长,有着一般期限与延长期限两种方式进行划分,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是关于一般期限的刑事拘留,其时长范围定在了一至十四日内,这个时间段是从涉案人员被正式送至看守所开始计算起的,在此期间,相关部门需要向上一级机关——检察院申请批准,经核算后若结果为适用标准则须予以逮捕,反之则可将涉案人员释放或者予以变更。
其次则是延长期限的刑事拘留,它的时长范围为三十七日,其中,由检察院进行核准的时长为七天,在这段时间里,负责侦办此案的机关需要向检察院提交批准逮捕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二、经济犯罪假释的几率
在我们国家,对于涉及到经济犯罪的罪犯,只要满足了相关的假释条件,便可依法进行假释的申请。具体来说,只要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员,他们需要服役超过原判处刑期的二分之一;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员,则要实际执行超过13年的刑期。在这期间,倘若这些犯罪人员能够认真遵守监管规矩,积极地接受教育和改造,表现出真正的悔悟之意且不再具有危害社会的风险,那么他们便具备了申请假释的资格。然而针对一些特殊情况,经由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核批准之后,便可以适当放宽假释执行刑期的规定。对于那些涉及到累犯以及由于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导致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刑事被告,将不得实行假释。在决定是否对罪犯实行假释时,我们会全面考虑到假释后的生活对其所居住社区可能产生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
(一)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二)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制架构中,关于追究刑事责任一事的庭审过程中,有两种情形需要分别遵守普通时效和延长时效的规定对于普通时效的刑事拘留而言,其最长期限为一至十四个自然日,从犯罪嫌疑人被送往看守所羁押之日开始计算,在此期间内,公安机关必须向检察机关提出批准逮捕的申请而对于延长时效的刑事拘留来说,其最长期限可以达到三十七个自然日,其中,检察机关对该申请进行核准的时间为七个工作日,在此期间内,侦查机关有义务向检察机关提交逮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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