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诉讼保全可以保全什么
在司法实践中,诉讼保全机制允许对相关债权实施保全措施。只要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财产保全所设定的条件,包括保全范围、方式等要素,当涉案利害人认为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其合法权益将可能承受无法挽回损失时,便可向权威司法机构提出相应申请并执行财产保全行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诉讼保全保险的作用是什么
当前,无论是基于司法部门自身职权或者是通过当事人申请启动的诉讼保全程序,大多数情况下均要求相关当事人提交与保全金额相等的保证金以供审核批准。
然而,值得指出的是,仅限于信誉卓越、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才有可能成功申请到具有法律效力的银行保函,而且这还必需建立在申请人在相应银行具有同等价值的存款或授信额度基础之上。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诉讼保全制度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为保护涉及案件的相关权利主张,赋予了其实施保全措施的权限。在特定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能会深感如果不能及时采取有效的保全措施,可能会面临无法挽救的经济损失,此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保全条件,例如保全的范围、方式以及其他相关要求,便可向司法机关提交申请,并依法进行保全措施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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