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达成和解后可以取保候审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主要涵盖了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以及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风险的情况。所谓“达成和解”,通常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共识,尽管此举有可能对刑事责任的判定及判决结果产生影响,但并不能直接等同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若和解系在侦查、起诉或审判环节达成,且和解条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则有望对减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起到积极作用,进而可能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然而,能否获得取保候审,仍需结合具体案情及法律规定进行全面评估,其中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社会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因此,在达成和解之后,能否获得取保候审,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具体规定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加以判断。若和解有助于减轻刑事责任,同时也符合取保候审的其他要求,从理论上来讲,或许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批准。然而,这最终取决于司法机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所作出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达成和解协议后反悔怎么解除
若案件双方未就解除合同事项事先达成约定,亦未发生法律规定的解除事由,而其中一方却临时提出撤销协议的请求,那么此行为便构成了实质性的违约。在此情形之下,另一方可依约要求该方承担继续履行原协议、展开补救措施等一系列违约所带来的法律责任,同时还可向其索取因违约而产生的经济损失赔偿。倘若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对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作出明确约定,那么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条款要求违约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甚至适用定金罚则以弥补自身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取保候审是指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相对较轻刑罚或者虽然可能会受到较重刑罚但其社会危害性较小而采取的一种法律措施。尽管和解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影响到刑事责任的承担,但是它本身并不能直接决定是否能够进行取保候审。在实际操作中,是否给予取保候审需要全面考虑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过态度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并且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严格的评估。从理论上来讲,如果和解协议能够有效地减轻犯罪嫌疑人的责任,并且满足了取保候审的条件,那么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然而,这最终仍然需要由司法机关依据法律程序进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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