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被怀疑犯有罪行或已被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为防止其潜逃及继续危害社会安全,以确保他们享有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对其实施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然而,此项条款并没有明确指出在实际执行刑罚期间是否还能申请取保候审。实刑,即已经被确定的刑期,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被判处在监狱服刑,那么从理论上来讲,他们已经对社会构成了威胁,因此可能不再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然而,如果在执行实刑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出现了本法条所述的情况,如可能面临更重刑罚的上诉或申诉,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那么就有可能重新考虑是否应该为其办理取保候审。因此,能否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办理取保候审,必须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评估。一般来说,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被判处在监狱服刑,那么他们通常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除非有特殊情况需要重新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实刑还能取保候审吗
1.若法院已判决某人有罪且判为实刑,则此人无法再进行取保候审。即便当事人对于审判结果存在异议,具备上诉的权利,然而在其上诉期间内同样无法取得保释资格。因为取保候审的对象通常仅限于尚未被判定有罪之人或是在判刑前的罪犯与被告。但是,符合相关条件者仍可申请减轻刑责。
2.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可能判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剥夺政治权利或者独立适用某种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性;应当被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处于孕期、哺乳期等特殊生理状态而无法执行逮捕的妇女。
3.取保候审的实施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被取保候审人提出保证人进行担保。即,被取保候审人需要寻找一位符合条件的人士作为自己的保证人,该保证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确保被保证人能够随时接受传唤。
如若被取保候审人违反相关规定,保证人未能及时向司法机关报告,将面临罚款处罚。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触犯刑法,受到刑事追诉。另一种方式是提供保证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取保候审期间,需缴纳一定金额的现金作为担保。若违反相关规定,保证金将会被没收,同时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书面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接受监视居住、逮捕等不同程度的惩罚。若在取保候审期间未曾违反任何规定,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时,应将保证金全数归还。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可适用取保候审措施,以预防其潜在的逃逸风险及对社会造成危害。然而,对于已经被法院判决并正在执行刑期的罪犯而言,原则上并不适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原因在于他们已经构成了现实的社会安全隐患。然而,如果存在上诉可能导致刑期加重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时,需要根据具体案情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重新评估。通常情况下,正在服刑的罪犯并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除非存在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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