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乃系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所实施之一项强制性措施,针对那些已然触犯法律或具有重大犯罪嫌疑之人。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明文规定,刑事拘留所适用之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为正处于预备阶段或实行犯罪过程之中者;其二为罪行已经发生但在罪行发生后立即被察觉到者;其三为受害人或现场目击证人指控犯罪行为者;其四为在身边或住所内发现犯罪证据者;其五为犯罪后意图自杀、逃跑或在逃者;其六为有销毁、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性者;其七为未透露真实姓名、住址且身份不明者;其八为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者。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拘留并非最终判决,而仅仅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环。拘留之后,公安机关仍需继续展开侦查工作,搜集相关证据。若证据确凿,嫌疑人确实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将会把案件移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最后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反之,若嫌疑人被证实无罪或情节显著轻微,不足以构成犯罪,则将不会面临刑事处罚。因此,刑事拘留并不等同于必然会被判处刑罚,而是刑事诉讼流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至于是否会被判刑,则要视乎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法院的审理结果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股权转让在通常情况下是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然而,这种行为本质上可能会构成违法。
首先,它直接规避了我国法律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的税收特殊规定;
其次,该种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中有关禁止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在刑事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往往会采用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性手段,主要针对的对象是那些正在筹备或已经着手进行犯罪行为,或者在犯罪行径完成后即刻被捕,以及一经指控即承认自己所犯之罪行,亦或是主动提供制造犯罪证据的罪犯;同时也包括那些在犯罪事实发生后试图逃避法律制裁,或者可能有动机销毁或伪造证据,抑或是在调查期间出现串供嫌疑等复杂情况下的罪犯。然而,需要澄清的是,刑事拘留仅仅是刑事诉讼的初始阶段,并不能直接等同于法律对被告人的最终判决。在这个过程当中,公安机关仍须继续深入侦查工作,如果在深入调查之后,获取到的证据确凿,并且具备足够的说服力,那么该案件将会被移交给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审查起诉,而最后,法院将会依据相关规定和证据材料,对被告人做出一个公正、权威的审理判决。当然,如果经过仔细的调查,被告方并未涉及任何过错或其情节轻微,他们在经过审判后就无需受到刑事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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