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需要明确,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其实就是指发生在道路交通事故之后,相关责任人为了躲避法律责任,没有遵循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的要求,采取驾驶或遗弃肇事车辆的方式离开现场,同时还可能潜逃隐藏行踪的行为。这种行为性质的判定,应该全面综合考虑几个关键因素。
首先,我们要评估行为人们是否已经清楚地意识到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这里的认知不仅仅是从他们的口供中得到的信息,还要结合当时的时间、地点、路面状况以及他们所拥有的知识和经验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以确定他们是否真正了解自己的行为已经造成了交通事故,由此来决定他们是否属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范畴。
其次,我们要考察行为人们能否明确表现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的主观意愿,无论这个追责范围囊括了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还是行政法律责任。
最后,我们要客观地评估行为人们是否确实实施了逃脱现场的行动。只有当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并且在行为人们首次接受事故处理机构处理之前的那一段短暂时间里,他们采取的逃脱行为才能适用于此规定中所定义的‘逃逸'。对于那些为了规避法律责任,逃离事故现场之后,因为内心良知的觉醒返回现场面对处理,或者刚刚逃离现场就立刻被拦截并逮捕的人员,他们的行为同样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情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肇事逃逸又回来了怎么办
具体情况取决于多种因素,例如:尽管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暂时离开现场长达15分钟,但是后来他迅速回到了事故现场,这样的行为便无法被视为“肇事逃逸”。
然而,如果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没有经过任何处置就擅自离开事故现场达15分钟之久,那么这种行为则会被定义为“逃离事故现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肇事逃逸”。需要注意的是,“逃离事故现场”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它与“肇事逃逸”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和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肇事逃逸又回来了算逃逸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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