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管辖的14个罪名的依据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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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涵盖14项罪行,包括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违法搜索、刑囚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滥用公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擅改民事或行政裁决、判决裁定失职、滥用判决裁定权、失职致在押人员脱逃、为囚犯谋取不正当减刑等。检察院应调查直接干预案件,原则上由市级检察院立案侦查。审查起诉管辖应与审理范围匹配,需与法院商议。类案指定管辖时,需与公安预先沟通。
检察院管辖的14个罪名的依据有哪些

一、检察院管辖的14个罪名的依据有哪些

主要涵盖以下十四项犯罪行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之罪行;违法进行搜索查找之罪行;非法施以刑囚及折磨之手段逼问口供给办案所用之罪行;通过暴力手段取得证据之罪行;虐待被依法监管之人之罪行;滥用公权力之罪行;玩忽职守之罪行;徇私舞弊,枉顾法律公正的罪行(第399条第一款);擅自更改已判定的民事或行政案件之裁决之罪行;在履行判决和裁定方面严重失职之罪行;滥用行使判决和裁定权的罪行;

未履行职责导致被拘留的人员逃脱之罪行;利用职务之便谋求个人利益,让囚犯获得不适当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行。

此外,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有责任对其收到的直接干预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原则上由具备相应设施配套和资质条件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完成立案侦查工作。鉴于审查起诉管辖必须与其负责审理的范围相匹配,因此,当需要对审查起诉管辖做出调整时,人民检察院应与相关的人民法院先行商议达成一致意见。在涉及到类案的指定管辖问题上,通常会将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事项同时指定给特定的检察机构负责,因此,在此情况下对审查逮捕的指定管辖则需要与公安机关预先沟通达成共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一)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四)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五)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六)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检察院管辖的14种罪名是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十四种犯罪行为属于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

首先是非法拘禁罪;

其次是非法搜查罪;

第三是刑讯逼供罪;

第四是暴力取证罪;

第五是虐待被监管人罪;

第六是滥用职权罪;

第七是玩忽职守罪;

第八是徇私枉法罪;

第九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第十是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第十一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第十二是私放在押人员罪;

第十三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最后是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检察院管辖的14个罪名的依据有哪些”,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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