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是否可以管辖除了14个罪名之外的其他案件?
负责处理的14项罪行分别为:非法拘留、非法搜查、刑讯逼供、强制获取证据、虐待被监管人员、滥用权力以及不负责任的行为、故意偏袒和包庇、不正当处理民事和行政纠纷的案件、选举枉法罪、判决执行失误错罪、审判权滥用以处罚和决定滥用权力罪、擅自放走羁押中的囚犯、由于疏忽而导致正在被关押的人员逃脱罪、对违法者随意宽大处理或缩短刑期、假释、因疏忽而暂时将囚犯监外执行罪。
此外,人民检察院也有权在审理特定类型的案件时侦查涉及利用职务优势进行非法拘留、刑讯逼供等总共14项罪行的犯罪行为。在此过程中,如发现有司法工作人员以职权实施这些侵扰公民权益、破坏司法公正的行为,可交由设区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调查并提起公诉。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检察院可以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检察院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有权决定不予起诉,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常见情形:
1.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较小,根据上述情节判断而得出,无法认定为构成犯罪。
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死亡,不再具备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
3.经过特赦令批准而免于刑罚的直接结果。
4.针对按照刑法规定须由受害人提起诉讼才能予以追究法律责任的罪名,如无被害人提出控告或撤回控告,检察院将无法启动立案程序。
5.指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设定的追溯时效期限,无法再对其进行受理和审理。《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检察院可以限制律师会见吗
在通常情况之下,检察官机构并无权任意对律师同当事人的会面加以限制。这项权利是基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旨在为维护被告人和罪犯的合法权益,包括获得有效辩护提供明确保障。然而,在某些特定状况之下,例如当事例涉及国家机密或调查尚处初期阶段时,根据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检察院有权依法对律师的会面活动进行适当限制。举例来说,如果会见有可能干扰到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经过检察机关的批准,也可能需要对会见的时间、地点等方面做出相应调整。但是,这种限制必须具备明确的法律依据以及严谨的程序要求,并且其必要性和适度性都应当得到充分保证,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和范围,否则将被视为非法行为。
司法实践中,检察院的管辖权限并不仅限于14个特定罪名。除了这14项罪行外,检察院仍有权处理其他案件。这14项罪行主要包括非法拘留、刑讯逼供等侵犯公民权益和破坏司法公正的行为。若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这些罪行,检察院将进行调查并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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