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诉讼费用应由何者承担这一问题,相关法律有着明确且严谨的规范表述。当当事人决定提起离婚诉讼之时,所产生的费用将被交付至法庭,而此费用通常会由原告预先垫付。如果最终诉讼结果为原告败诉,那么其将独自承担所有诉讼费用。但若争议双方均负有相应责任,那么诉讼费便需要由双方根据各自过错程度进行分摊。
然而对于整个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诉讼费用如何承担的问题,则需要由法庭依据具体案情来进行决定和裁定。
值得注意的是,如若原告在预先支付诉讼费用期间的确存在经济压力或实际困难,他们有权向法庭申请缓交、酌情减交或免除部分诉讼费用。在此基础上,若原告在预先缴纳的那段时间内并未支付诉讼费用,经过法庭反复催告之后仍然未予付款,或是在申请减、缓、免除诉讼费用请求未能得到法院认可的情况下也始终未予支付,此时原告将会被视为自愿撤回诉讼,相应的离婚案件也就无法启动。若原告的撤诉行为确实符合没有新的事实情况及合理理由,而且在六个月之内重复提出再次离婚请求的,那么法院对此类诉讼便不在予以受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第一次起诉离婚撤诉了算第一次起诉吗
当首次提起离婚诉讼并随后撤回诉讼请求时,在法律视角下应被视为已行过一次起诉程序。
基于这一角度出发,我们会将其划分为第二次起诉事件。
众所周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原告在撤诉之后关于婚姻关系方面再次提出新的情况或理由,那么在六个月以内的时间里再次提出起诉的,应当遵照对此类判决不许可离婚以及调解友好关系的离婚案件的处理模式。
然而,对于无新的情况与理由且在六个月之内再次提出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有权拒绝审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第一次起诉离婚没有判离起诉费由谁出”,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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