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具备相应的法定条件,便可依法宣告某个人死亡。关于宣告死亡的法定要件如下:首先,需有证据表明其已经离世且四年内杳无音信;其次,如若因突发意外而不知所踪达两年以上,也可依法宣告其死亡。在此情形下,即便仅有相关机构出具的个体无法生存的确凿证明,亦无需受制于原定的两年时效限制。此外,有权提出宣告死亡请求的,仅限于与被宣告死亡者存在切身利益关系之人。
《民法典》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显然,并不允许。
根据相关规定,尽管夫妻一方所负之债无法强制执行共同财产,但却有权对共同财产中属于债务人的那一部分进行处理。这是由于,仅针对夫妻共有财产,才需以共有财产予以清偿,并且配偶方亦有共同承担之责任。
然而,涉及到债权人一方的正当私人债务时,应由该方自行使用个人财产偿还债务,而非借由法院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来实现目标。换句话说,法院无权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仅能对债务人的个人财产进行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激纳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锋迅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依据相关法律条文所规定,若某人在失联四年之久后仍未出现任何音讯,或者因为突发意外而失踪超过两年且已有确切的死亡证明文件,那么便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宣布该人已经死亡。然而,宣告死亡的申请必须由与当事人具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士提出,并且并非一定要等待满两年时间,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甚至可以不受时效期限的限制。但是,在进行宣告死亡的过程中,必须要有明确的离世证据作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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