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行政机构拒绝执行法院判决,第一审判级别的人民法院有权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可以通过公开方式公布其未履行的行为;其次,有权利直接从其政府部门账户中划转应返还或支付的相应金额;再者,如果该行为人未能在特定时限内完成执行,自法定最后期限届满次日起,每一天可对该行政机构的责任人处以最低五十元、最高一百元的罚款;若此行为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甚至可能导致责任人被拘留,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机关拒不执行罪怎么处理
若行政机关未依法执行人民法院已经确认有效的判决或裁决,则人民法院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具体规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严肃处理。此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也可以对相关案件中的主要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实施罚款惩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若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法院裁决,处于第一审级别的人民法院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应对:首先,法院有权通过公开渠道披露其行为不当之处;其次,法院拥有直接从该行政机构账户中强行划拨应退回或支付款项的权力;再者,倘若该行为人未能在规定时限内顺利履行执行义务,自法定最终期限届满后的次日起,每日均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该行政机构责任人实施最低五十元、最高一百元的罚款;而当此种行为产生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甚至可能导致责任人面临拘留处罚时,情节严重者,将依照法律法规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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