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种情况下医疗保险拒赔

最新修订 | 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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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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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医疗费用不在基本医疗保险理赔范围内的情况包括:未按规定就医和手续、由第三方责任引起的损害、工伤生育费用、犯罪或违规行为导致的意外、证件冒用、处方篡改或欺诈、违规行为产生的费用,以及非保险责任的其他费用。
哪种情况下医疗保险拒赔

一、哪种情况下医疗保险拒赔

在以下几种情形中产生的医疗费用,均不在基本医疗保险的理赔范畴内:1、参保人未前往特定就医机构进行诊断、购药,亦未按照病种目录以及相关程序办理入院及转院手续者;2、此项费用源于其他责任方所应承担之责任,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害事件;3、由于工伤事故、女性员工生育过程中所产生的医疗费用;4、参保人因自身违法犯罪行为、醉酒状态、自我伤害、自我伤残等各类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5、将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医保卡等借予他人使用,或者利用他人证件、卡片冒充就诊者;6、未经授权擅自更改处方内容,或者伪造、多开医疗费用凭证,以虚假名义领取统筹基金的行为;7、由于参保人自身原因,未能严格遵守医疗保险各项规章制度而产生的医疗费用;8、除上述列举之外,其他非由医疗保险所应承担之责任所引发的医疗费用。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理赔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哪种情况下追尾后车无责

在此,我们提供了以下五种在实际驾驶过程中发生追尾事故时可以免责的情形:

首先,如果是由于前车违规压线行驶而引发的追尾事故;

其次,若前车在道路上突然强行变道从而导致追尾事故的发生;

再次,倘若前车正在倒车过程中造成追尾事故;

此外,若发现前方车辆存在明显的开斗气车行为;

最后,如若前车疏忽闯过红灯并因此导致追尾事故的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若出现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理赔范畴以外的情况,具体如下所述: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就诊及手续、因第三方责任而引发的损害、涉及到工伤生育方面的费用、由于犯罪或者违规行为导致的意外事件、证件被他人冒用、处方内容被篡改或者存在欺诈行为、因违规行为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及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的其他各项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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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情况下医疗保险拒赔
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1、不到定点机构就诊、够药、不按病种目录和规定程序入院和转院的; 2、属于其他责任人应承但的责任。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 3、工伤事故、女职工生育; 4、本人违法犯罪、醒酒、自伤、自残等各种原因引起的意外伤害的。 5、将证、卡借给他人或用他人证、卡冒名就诊的。 6、私自涂改处方或虚开、多开医疗费用单据,冒名领取统筹基金的; 7、因本人原因,不严格遵守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制度的; 8、其他不属于医疗保险应承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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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哪种情况下医疗保险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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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情况是医疗过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哪种情况是医疗过错问题解答如下, 哪些情况属于医疗过错<br/>1、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对过错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所谓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故意为积极的恶意,过失为消极的恶意。若行为与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并应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说应注意而未注意的,即应负过失责任。新过失理论,则认为过失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斟酌判断。<br/>即除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关系及预见可能性之外,尚须就行为在客观上有无过错,加以审认。具体医疗过错而言,判断医方有无过错,应就医方是否已尽客观上的注意义务为标准,亦即应就是否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适当措施而判断。基于新过失理论的合理性,该理论得到了广泛的确认。这就要求在讨论医疗过错的认定时,首先要对医疗行为所存在的特殊判断标准予以准确认识。<br/>2、这个标准就是“医疗水准”。即,医师在进行医疗行为时,其学识、注意程度,技术以及态度均应符合具有一般医疗专业水准的医师在同一情况下所应遵循的标准。日本有判决认为,医疗水准是一种已具备专家相应能力的医师,尽其钻研义务、转诊义务、说明、劝告义务的一个前提标准。以“医疗水准”作为判断医疗纠纷中医师或医院过错的标准,已是日本学说及审判实务上的共同见解。<br/>3、在依据医疗水准判断医方的过错时,必须注意区分医疗水准与医学水准。医学水准,也称学问水准,就是“在将来应予一般化之目标下,现在不断出现的基本研究水准。相比之下,医疗水准可谓”实践水准“,是”现在业已一般化、普遍化,在医疗上现在加以实施的目标。“由医学水准到医疗水准的过程,须经由三个阶段。第一为经验阶段。即针对某一特定疾病之治疗方法,医师将其实际治疗的情况、进程,具体地予以把握、思索,并加以验证,最后将其心得及结论在学术杂志上予以发表,以寻求共鸣。该阶段只是关心该问题的医师或医学研究人员个人的治疗经验,并未经其他医学工作者的质疑、追试,未受有他人的客观评价,自然不能作为判断临床医生过失的标准。<br/>二、医疗过错的表现<br/>1、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br/>所谓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具备意思表示能力的患者,在非强制状态下充分接受和理解各种与其所患疾病相关的诊疗信息,在此基础上对医务人员制定的诊疗计划自愿做出选择的权利。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r/>2、医务人员未尽注意义务<br/>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该具有高度的注意,对患者尽到善良的谨慎和关心,以避免患者遭受不应有的危险或损害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普通医务人员一般应具有下列注意义务:<br/>(1)有义务具备同一地区或相似地区并在相同条件下从业的医务人员通常所具有的学识和技术;<br/>(2)有义务使用同一地区或相似地区并在相同条件下从业的医务人员在相同的病例中通常使用的注意和技术;<br/>(3)有义务在实施技术或应用学识时使用合理技术和最佳判断。<br/>3、伪造、涂改病历资料或病历材料不全等<br/>《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br/>(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r/>(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材料;<br/>(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材料。病历资料,是指患者在医院中接受问诊、查体、诊断、治疗、检查、护理等医疗过程的所有医疗文书资料。病历材料是认定案件事实、明确责任的最重要证据。而且病历资料主要掌握在医疗机构手里,医疗机构有保管病历资料的义务,因此,医疗机构具有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行为,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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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拒赔的几种情况
基本医疗保险不覆盖以下情况:1)未在指定医疗机构就医或违规操作(如转院、购药);2)由其他责任方负责(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3)工伤和生育相关费用;4)因个人违法、醉酒、自伤导致的意外医疗;5)冒用他人证件就诊;6)篡改处方或骗取保险基金;7)违反保险管理规定;8)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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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情况属于医疗过错
[律师回复] 对于哪种情况属于医疗过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哪些情况属于医疗过错<br/>1、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对过错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所谓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故意为积极的恶意,过失为消极的恶意。若行为与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并应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说应注意而未注意的,即应负过失责任。新过失理论,则认为过失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斟酌判断。<br/>即除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关系及预见可能性之外,尚须就行为在客观上有无过错,加以审认。具体医疗过错而言,判断医方有无过错,应就医方是否已尽客观上的注意义务为标准,亦即应就是否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适当措施而判断。基于新过失理论的合理性,该理论得到了广泛的确认。这就要求在讨论医疗过错的认定时,首先要对医疗行为所存在的特殊判断标准予以准确认识。<br/>2、这个标准就是“医疗水准”。即,医师在进行医疗行为时,其学识、注意程度,技术以及态度均应符合具有一般医疗专业水准的医师在同一情况下所应遵循的标准。日本有判决认为,医疗水准是一种已具备专家相应能力的医师,尽其钻研义务、转诊义务、说明、劝告义务的一个前提标准。以“医疗水准”作为判断医疗纠纷中医师或医院过错的标准,已是日本学说及审判实务上的共同见解。<br/>3、在依据医疗水准判断医方的过错时,必须注意区分医疗水准与医学水准。医学水准,也称学问水准,就是“在将来应予一般化之目标下,现在不断出现的基本研究水准。相比之下,医疗水准可谓”实践水准“,是”现在业已一般化、普遍化,在医疗上现在加以实施的目标。“由医学水准到医疗水准的过程,须经由三个阶段。第一为经验阶段。即针对某一特定疾病之治疗方法,医师将其实际治疗的情况、进程,具体地予以把握、思索,并加以验证,最后将其心得及结论在学术杂志上予以发表,以寻求共鸣。该阶段只是关心该问题的医师或医学研究人员个人的治疗经验,并未经其他医学工作者的质疑、追试,未受有他人的客观评价,自然不能作为判断临床医生过失的标准。<br/>二、医疗过错的表现<br/>1、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br/>所谓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具备意思表示能力的患者,在非强制状态下充分接受和理解各种与其所患疾病相关的诊疗信息,在此基础上对医务人员制定的诊疗计划自愿做出选择的权利。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r/>2、医务人员未尽注意义务<br/>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该具有高度的注意,对患者尽到善良的谨慎和关心,以避免患者遭受不应有的危险或损害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普通医务人员一般应具有下列注意义务:<br/>(1)有义务具备同一地区或相似地区并在相同条件下从业的医务人员通常所具有的学识和技术;<br/>(2)有义务使用同一地区或相似地区并在相同条件下从业的医务人员在相同的病例中通常使用的注意和技术;<br/>(3)有义务在实施技术或应用学识时使用合理技术和最佳判断。<br/>3、伪造、涂改病历资料或病历材料不全等<br/>《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br/>(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r/>(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材料;<br/>(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材料。病历资料,是指患者在医院中接受问诊、查体、诊断、治疗、检查、护理等医疗过程的所有医疗文书资料。病历材料是认定案件事实、明确责任的最重要证据。而且病历资料主要掌握在医疗机构手里,医疗机构有保管病历资料的义务,因此,医疗机构具有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行为,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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